一般來說,在單位食堂就餐時摔倒,想認定為工傷,存在著困難很爭議。因為,食堂不屬于工作場所,員工就餐時間并非工作時間等等。但是,下面這個案例卻給人一個嶄新的認知。
小王是一家工廠的操作員工。由于該工廠有很多訂單是急單,時間較為緊張,因此工廠規(guī)定休息和午餐的時間很短,中午只有40分鐘的吃飯時間,所以包括小王在內的很多員工都選擇到單位食堂吃午飯。
就在不久前,小王中午下班在單位食堂就餐時,不慎摔倒受傷導致骨折。在住院治療期間,小王所在的工廠領導上門慰問,小王提出需要工廠為其申請工傷認定,領導則表示會“會盡快上會研究”,
但小王后來始終沒有得到工廠的確切答復。在小王的一再催問下,卻得到了工廠不會為其申請工傷認定的答復。
小王在其傷情穩(wěn)定之后,便自己提出工傷認定申請。在案件處理過程中,該工廠堅持他摔倒不發(fā)生在工廠房內,也不是工作時間,因此受傷情形不屬于工傷,但人社部還是認定小王屬于工傷。
人社部門認為,依據(jù)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的規(guī)定,認定為工傷應滿足“工作時間”"工作地點” "工作原因”三個要素;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第四條規(guī)定,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,導致職工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(qū)域內受到傷害的情形,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
本案中,根據(jù)該工工廠設定的工作時間,小王中午在食堂就餐完畢之后就要繼續(xù)投入到工作中,因此中午就餐處于工作時間前后;該食堂位于工廠區(qū)內部,距離工廠房很近,很多員工選擇在中午短暫的就餐時間來這里解決午飯,因此食堂是為生產經營服務的,屬于用人單位管理場所,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;小王在單位食堂用餐與工作有間接的關系,是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職責。
因此,小王在單位食堂摔傷應認定為工傷。最終,小王獲得了自己應得的工傷待遇。